2024年12月14日下午,以“违约救济的新发展”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行敏楼338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老师主讲,法学院方乐院长主持,我院师生共同聆听了王利明教授的精彩分享。
讲座伊始,王利明教授介绍了违约救济的概念和理念,指出《合同编通则解释》贯彻的违约救济的理念包括填平原则、衡平原则和预防原则,并进一步讲解了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接着,王利明教授强调了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两者的区分,并重点论述了法定解除中根本违约的判断,根本违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是否违反主给付义务。第二,在认定合同目的时,需要区分合同目的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第三,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在合同的司法终止这一问题上,王利明教授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既分析了合同司法终止的构成要件,又解释了司法终止不属于情势变更的原因。尽管合同司法终止和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二者都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履行出现困难,导致订约目的难以实现。但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情势变更的发生原因是客观原因(如政策调整、市场价格急剧变化等),且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该客观原因。而产生合同僵局的原因大都不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而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主观原因。在此情形下,提出终止的一方其实已经处于违约状态,而在情势变更的场景中,通常不认为合同当事人已经陷于违约状态。
在可得利益的计算这一问题上,王利明教授指出获得可得利益要扣除合理成本,同时可以替代交易规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合同编通则解释》之所以规定替代交易规则,主要是因为其符合违约损害赔偿旨在实现的公平和效率价值。接着,王利明教授介绍了替代交易的适用条件,并指出应以市场价格判断替代交易的合理性。
对于违约方因违约获益时的可得利益计算,王利明教授强调应当区分违约和侵权:第一,违约方的获利不能直接等同于非违约方的损失;第二,在侵权的场合,受害人所享有支配力的财物或权利被侵害,权益归属明确属于权利人,在违约的场合,违约相对方对特定财物或权利仅享有期待性的合同权利,不享有归属性的权利;第三,违约虽然具有一定的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但其并不像侵权那样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主要是造成他人期待利益的损失,而不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侵权则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具有较高可归责性。
最后,王利明教授讲述了违约金调整的相关问题。第一,违约金的调整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不能由法院直接依据职权调整。第二,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才能调整。第三,违约金调整中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讲座进行到尾声,王利明教授与在座师生进行了交流互动,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以及数字资产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解读。最后,方乐院长就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对王利明教授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本次讲座在法学院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宋浩天
图片:法学院研究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