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晚,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的学术讲座于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行敏楼410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主讲,我院眭鸿明教授主持,王文军教授、姜红利副教授、陈霖副教授全程参与,我院本硕博学子共同聆听了王竹教授分享的精彩内容。
讲座伊始,王竹教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体例进行了介绍,主要包含了教唆、帮助侵权责任,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监护人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用人者责任,缺陷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与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
首先,王竹教授介绍了新增加的侵权责任类型,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严格来说该条文并不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责任对象,主要是针对千里寻亲、拐卖儿童等现象进行了防范性规定。同时这一条文创设了一个新的请求权基础,若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可以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从而预防发生死亡这一情形。而在有关监护人侵权责任中,其中的条文虽表述为“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但监护人承担的并不是补充责任,而只是责任财产的扩张。
接着,王竹教授重点介绍了缺陷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缺陷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这一条文并没有区分固有利益和履行利益,主要解决买受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财产损害时,买受人不仅可以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还可以请求赔偿其他财产损害。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王竹教授主要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共同承担责任”进行了剖析,并表示这一规定可能是存疑的。原因在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导语,倘若交强险足够赔偿,则根本不适用侵权责任,只有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才有侵权责任,因此投保义务人责任从来都是和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重合的。
随后,王竹教授用一段自编自导的动画短片引入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条文中“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不是要证明“东西不是我扔的”,而是要证明“东西不是从我这儿扔出去的”。高空抛掷物责任的目的是尽量地缩小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从而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同时这也算一种道义补偿责任,因此条文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或许是有待商榷的,因为道义补偿已经对此进行了填补,再进行追偿将会浪费司法资源。
讲座的最后,眭鸿明教授再次对王竹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并进行了总结。眭鸿明教授表示,王竹教授本次的讲座运用了规范主义分析方法,从法解释的视角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进行了逐条整合,展示了严密的逻辑判断能力、高超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清晰的比较与系统分析能力,法科的同学们需要对此不断学习。在场的同学也与王竹教授进行了交流互动,本次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落下帷幕。此次讲座从法解释的视角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启发同学们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思考,激发了同学们的学术热情,营造了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
文字:王雪阳
图片:法学院研究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