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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刘长兴教授: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制度构造

发布日期:2025-12-09 作者: 来源: 法学院 点击:

20251130日上午,“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制度构造”学术讲座在南京师范大学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特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刘长兴教授担任主讲嘉宾,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环境法教研室主任章楚加副教授主持。常州大学乐乐老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娴老师南京林业大学王中政老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彭璞老师等学者参与与谈我院本硕博学生积极参与,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交流热烈。




讲座伊始,刘长兴教授首先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进程与时代背景进行了简要勾勒。他指出,当前生态环境法典已进入二审稿阶段,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法典的编纂与出台不仅是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合,更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法治需求的积极响应。刘长兴教授表示,环境法作为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学科,长期以来虽备受关注,但其专业性与复杂性尚未被广泛认知;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有望进一步提升该领域的体系化水平和制度影响力,推动环境治理迈向“法典化”的新阶段。







随后,刘长兴教授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制度构造”展开系统阐述。他首先指出,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立法与学术表述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常被泛化使用,需在法典化进程中予以严谨界定与规范。他强调,应在结构上清晰区分“义务”与“责任”,前者设定行为规范,后者明确违反后果,这是构建逻辑自洽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

针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综合性与体系衔接问题,刘长兴教授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环境法律责任集民事、行政、刑事及新型责任于一体,各类责任形态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是法典编纂的核心难点。他重点探讨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与衔接机制,主张在环境法典中进一步细化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推动建立更为科学的行刑衔接模式,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这一特殊责任形态,刘长兴教授认为其兼具公共利益属性与修复救济功能,制度设计不宜简单套用传统民事赔偿逻辑。他提出,应明确行政机关在损害调查、修复方案制定与执行中的主导地位与裁量空间,并构建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从而形成更符合公益保护规律的责任实现路径。

结合生态环境法典学者建议稿与立法二审稿,刘长兴教授对法律责任编的体系化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他强调了总则性规定与分则条款的呼应、责任条文与义务规范的直接对应,以及法律后果设定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以提升整部法典的内在统一性与实施效能。

在互动环节,多位与谈人及在场师生就预防性责任的定位、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与代表等前沿问题,与刘长兴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刘教授结合实例与法理逐一予以回应。




讲座最后,主持人章楚加副教授总结指出,刘长兴教授的讲座紧扣法典编纂前沿,体系严谨、见解深刻,不仅系统梳理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关键问题,也为未来的生态环境立法完善与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思路。本次讲座内容充实、讨论深入,有助于深化师生对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解,并进一步激发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思考。

供稿:阮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