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下午,以“统一于违法的法秩序?”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行敏楼43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担任主讲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辉主持,何柏生教授、袁勇教授、丰霏教授、方乐院长、杨建民老师担任与谈嘉宾。我院各年级本硕博学生到场聆听,现场座无虚席,学术氛围浓厚。

讲座伊始,陈辉副院长对陈景辉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陈景辉教授在我国法理学、法律哲学领域的卓越成就。陈景辉教授长期致力于法律理论与法律哲学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著有《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是国内分析法学研究的旗帜性人物。

陈景辉教授在讲座中围绕“统一于违法的法秩序”这一主题,从违法何以成为法秩序统一的基础入手,层层递进地展开分析。他指出,法律通过公布和合法/违法的实践让人们感知其存在,而违法往往以震耳欲聋的方式引起注意,因此人们容易将违法作为理解法律整体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为了区分违法所带来的不同结果,便产生了部门法的划分。然而,部门法划分又带来了法律“封建割据”的忧虑,于是学者试图以一般违法为塑料袋,将各种违法装在一起,形成线性链条: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从而构建以违法为基础的法秩序统一。
陈景辉教授对此提出批评。他指出,这一模式将不同违法之间的差别仅理解为程度差别而非性质差别,导致两个严重后果:一是划界标准缺乏理论依据,沦为任意决断;二是为了维持这一链条,必须对法律体系进行大幅度的切削,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诉讼法中的程序规范、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行政法中“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结构等,都被排除在外,最终只剩下“收拾老百姓”的行政执法与刑法。他进而从法哲学角度区分了义务规范与授权(权力)规范:违法仅指违反义务,而法律中还存在大量授予权力的规范,这些规范以有效/无效而非惩罚为指引方式,无法被违法概念所涵盖。刑法是纯粹的义务规范,但民法、宪法、行政法等并非如此。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侵权只是其一部分;宪法是授予公共权力的完整法律,违宪即无效而非制裁;行政法的首要目标是“为人民服务”,而非课予人民义务。因此,不存在一个以违法为基础的法秩序统一,也没有必要将法秩序统一于违法。

在与谈环节,多位学者与陈景辉教授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学术对话。何柏生教授从法价值角度提出商榷,认为法秩序统一于违法可能偏离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因为大多数人一生不违法,以违法为本位缺乏正当性,并对陈教授将违宪排除在违法之外的解读提出疑问。袁勇教授则从法哲学史的角度,指出陈景辉教授的批判实际上是在清理奥斯丁、凯尔森以来的制裁本位理论传统,并围绕义务规范与授权规范的二分、无效与制裁的关系、宪法规范的构成性规则与调节性规则等理论难题进行了深入追问。丰霏教授则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陈景辉教授所捍卫的古典法治理想及其现实意义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杨建民老师从刑法学者视角出发,就法秩序统一理论的实践适用、一般违法的概念界定以及刑法是否必然以最后手段为特征等问题与陈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在自由讨论环节,现场同学就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一般违法概念在刑法解释中的适用等问题踊跃提问,陈景辉教授一一作出解答。他特别强调,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是成文的法典,不能以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替代刑法的明确性;刑法不是最后手段,而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能以线性排序的方式理解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讲座最后,方乐院长作总结发言。他指出,陈景辉教授的讲座不仅在法理学层面澄清了一个长期被误解的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展示了分析法学的思维力量,通过对概念的精确辨析,揭示看似合理的理论背后所隐藏的切削与代价。他感谢陈景辉教授为全院师生带来了一场思想盛宴,也感谢各位与谈嘉宾的精彩互动。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文字来源:张国翔
图片来源:法学院研究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