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下午,以“什么是法律渊源?”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行敏楼43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担任主讲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镭教授主持,丰霏教授、陈辉副教授、袁勇教授担任与谈嘉宾。学院众多师生到场聆听,现场学术氛围浓厚,讨论热烈。

讲座伊始,张镭教授对陈景辉教授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并介绍了陈景辉教授在我国法理学、法律哲学领域的卓越成就。

陈景辉教授在讲座中围绕“什么是法律渊源”这一主题,首先对我国当下通行的法律渊源理论进行梳理。当前学界通说将法律渊源定义为裁判根据的总和,核心目的在于划定法官自由裁量的边界,将法律渊源划分为两大类型,其中正式渊源具备法律拘束力,司法裁判中必须予以适用,具体包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广义上的法律规范;非正式渊源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仅具备理论说服力,主要涵盖判例、习惯、政策、法理等各类规范。
在此基础上,陈景辉教授深刻剖析了现行理论存在的问题。其一,宪法定位存在理论矛盾,我国宪法并未实现司法化,无法直接作为普通案件的裁判依据,若将法律渊源等同于裁判依据,便无法合理界定宪法的法律渊源属性,同时也导致立法法性质模糊、备案审查标准难以明晰。其二,存在概念同义反复的逻辑问题,现行理论中正式渊源的清单本身就是广义法律范畴,混淆了法律本身与法律渊源的概念,用两套称谓指代同一内容,违背概念界定的基本逻辑。其三,理论边界无限扩张,若将所有裁判相关依据都归为法律渊源,便会将社会规范、法官个人偏好与生活经验等全然纳入其中,学界只能不断生造“直接、间接渊源”等新概念修补漏洞,最终导致理论愈发空洞。
陈景辉教授系统梳理了我国法律渊源理论的两次范式更迭。1981年至2000年的传统理论,将法律渊源界定为法律的实然表现形式,认为法律是抽象的内容存在,需要依托外在形式得以呈现,这一理论契合法律渊源的三大核心概念逻辑,即法律渊源不同于法律本身、二者密切关联、概念内涵可由“渊源”词义直接解读。但该理论最终因概念冗余、无法回应司法实践需求等问题,逐渐被学界摒弃。2000年,我国法学研究迎来范式转型,法学研究重心转向法律解释论与司法方法论,法理学进入全面司法化阶段,立法论研究逐渐衰落,法律渊源理论也随之转变为司法中心主义的裁判依据总和说,这一转型以司法裁判找法为目标,区分法律表现形式与裁判依据,但该转型存在错误,单纯以司法裁判结果定义法律,舍弃对法律自身属性的探究,最终会对整个法律渊源理论体系造成破坏。
立足对现有理论的反思,陈景辉教授指出,需要对法律渊源理论进行全新重构,明确法律渊源是法律的应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并非对现有法律形式的事实性描述,而是针对法律应当具备何种外在形式的价值评判,其核心理论价值在于精准界定法律应有的规范形态,具备独有的理论意义。
随后,陈景辉教授进一步结合部门法属性差异,提出法律渊源差异化适用原则,指出法律的应然表现形式并无统一标准,应由各部门法的自身性质决定规范开放与封闭程度。其中民法领域最为宽松,认可当事人合意、民间习惯等多元规范作为法律渊源;刑法领域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实行严格的封闭性规制,仅有成文刑法条文是合法应然渊源,绝对排斥刑事习惯法。

在与谈环节,多位学者与陈景辉教授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学术对话。丰霏教授首先发言,总结了讲座的核心观点,指出2000年后的传统法律渊源理论,仅以司法裁判功用定义法律。而陈景辉教授的核心观点,是先回归法律本身的概念界定,再探讨司法适用价值,以此避免将非法律规范混入法律范畴。此外,丰霏教授指出,2000年前后法治建设重心从立法中心转向司法中心,催生了裁判依据型渊源理论,当下法治建设步入治理体系建设新阶段,是否同样会出现新的治理型渊源理论?陈辉副教授从司法实务视角展开与谈,他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自然逻辑、法官个人偏好等仅属于裁判影响因素,并不会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适用,现有法律渊源理论的困境,在实务中表现并不突出。袁勇教授则围绕行政机关红头文件的法律渊源地位与陈景辉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讲座最后,张镭教授对本次讲座内容作了简要总结,并再次向陈景辉教授致以诚挚谢意。本次活动在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来源:方天一
图片来源:法学院研究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