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晚,“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审查与判断”学术讲座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行敏楼434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郝振江教授主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教授主持,刘敏教授、刘韵副教授、王佳敏老师、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溪、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林玲律师担任与谈嘉宾,我院各年级本硕博学生到场聆听,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讲座开始之前,刘敏教授向大家介绍了郝振江教授的学术历程。郝振江教授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会员,师从西南政法大学常怡教授和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前会长山本克己教授。郝振江教授深耕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多年,在非讼程序、家事事件程序法等领域取得了重要学术成果。马丁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马丁教授对郝振江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并致以诚挚谢意。
郝振江教授从起诉条件的意义入手,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7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核心涵盖当事人、法院与诉讼请求三个层面。立案审查阶段条件过于严格,正是“立案难”的重要成因。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立场:张卫平教授认为起诉条件“高阶化”直接导致立案难,段文波教授则从比较法角度主张这种高阶化有其历史合理性。郝振江教授提出,在中国法语境下,起诉条件兼具“诉讼进入要件”与“判决要件”双重功能。在此基础上,他将诉讼要件类型化为职权调查事项(如管辖权、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重复起诉)与抗辩事项(如仲裁协议,需当事人主张),以及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随后,关于诉讼要件的审查与法律效果,郝振江教授介绍了德、日、中三国的规范立场:德国法要求法院在诉讼要件存疑时促使当事人举证;日本法原则上依职权探知,公益性较弱的事项则采用辩论主义;我国《民诉法解释》第96条将程序性事项纳入职权调查范围,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针对“高阶化”问题,他提出“阶位式审查”的改革思路:形式性、一般性要件由立案庭审查,实质性、个案性要件由业务庭审理。在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上,立案阶段欠缺裁定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审理中发现欠缺裁定驳回起诉;若法院忽略要件迳行判决,当事人可上诉请求驳回起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则构成再审事由。他还介绍了德日法上的“程序自愈”规则——起诉时欠缺诉讼能力,二审中若恢复或经追认,诉讼行为仍有效,这对老龄化社会具有现实意义。至于诉讼要件的判断基准时,原则上是法庭辩论终结时,但管辖以起诉时为准(管辖恒定),诉的利益可延伸至判决作出前。
与谈环节,与谈嘉宾与郝振江教授展开了深入的学术对话。刘敏教授表示,郝振江讲授了大陆法系语境下的诉讼要件,诉讼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所应具备的条件。在中国建议将“诉讼要件”改称为“判决要件”,判决要件可分为涉及法院的判决要件(管辖权、无仲裁协议等)、涉及当事人的判决要件(能力、适格、法定代理)和涉及诉讼标的的判决要件(纠纷的可诉性、诉的利益、不违反既判力);欠缺者应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管辖。刘韵副教授指出,诉讼要件与裁判要件的区分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难点,郝振江教授从张卫平教授与段文波教授关于起诉条件“高阶化”的学术分歧切入,融贯德日比较法资源,不仅深化了对诉讼要件理论的理解,也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从理论争议到制度比较的示范路径;潘溪副院长结合实务指出,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如果缺乏学理到规则的清晰指引,法官容易按自身便利选择程序,从而弱化程序价值并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王佳敏老师认为郝振江教授没有简单支持“先审要件”或“一并审理”的观点,而是根据中国国情提出分类处理思路,令人印象深刻;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林玲律师结合执业经验表示,立案中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尺度难以把握,郝振江教授的区分观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讲座最后,马丁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郝振江教授的讲座不仅让在场师生对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审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为大家展示了比较法研究如何回应中国本土问题。最后,他对郝振江教授的倾情讲授和各位与谈嘉宾的精彩分享表示衷心感谢。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来源:郝俊杰
图片来源:法学院研究生会